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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加快建筑業改革與發展的實施意見
浙政辦發〔2017〕89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加快建設現代化城市的實施意見》精神,進一步促進全省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經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歷次全會、中央城市工作會議以及省第十四次黨代會和省委城市工作會議精神,以新發展理念為引領,以“八八戰略”為總綱,以推進建筑工業化為主線,堅持問題導向和效果導向,著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按照適用、經濟、安全、綠色、美觀的要求,深化建筑業“放管服”改革,加快推進建筑業轉型升級,實現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強省轉變,努力打造“中國建造”標桿省份。
二、深化建筑業“放管服”改革
(一)落實“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電子化評判系統,通過網上辦理業務,推進行政許可智能化審批、核查,推動勘察、設計、建筑業企業等許可事項集中一站式辦結。探索開展“承諾在先、動態核查”審批試點。進一步優化完善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等辦事流程,加快實現“最多跑一次”。
(二)建立健全信用體系。完善省級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統一規范誠信信息記錄內容與標準,加快實現與國家和市縣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系統數據的共享交換,建立全省統一的建筑市場信用信息數據庫。依法依規公開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探索開展第三方信用評價,支持行業協會開展會員信用評價工作。建立企業和從業人員守信紅名單和失信黑名單制度,推行信用信息與行政審批、招標投標、監督抽查、評優評先、工程擔保等事項關聯機制。
(三)建立統一開放市場。進一步改革完善建筑市場準入和出清制度,建立全省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體系。打破省內區域和行業市場準入壁壘,各地不得以備案、登記、限制投標等名義變相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妨礙建筑市場公平競爭。嚴格執行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對涉及建筑市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實施集中清理,杜絕以行政權力不當干預市場競爭。各地、各有關部門在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準入方面,不得違規對民營建筑業企業設置附加條件和歧視性條款。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實現市場現場聯動,對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給予責任單位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并予以公示,給予注冊執業人員暫停執業、吊銷資格證書、一定時間直至終身不得進入行業等處罰。
三、加快轉變建造方式
(一)全面推廣綠色建筑。加快編制實施綠色建筑專項規劃,明確新建項目綠色建筑等級、建筑工業化和住宅全裝修等控制技術要求,并納入土地出讓條件。嚴格依法實施民用建筑節能評估審查和竣工能效測評制度,同時結合“多評合一”“多測合一”等改革,進一步簡化工作流程。嚴格執行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核算標準,大力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一體化應用,確保可再生能源設施設備與建筑主體及周邊環境相協調。大力推廣使用綠色建材,開展綠色建材新產品的應用試點示范,推動提高綠色建材應用比例。穩步推行綠色建材評價體系,構建貫通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的全產業鏈。加快推進設區市公共建筑能耗監管平臺建設,形成省市平臺互聯互通的建筑能耗監管體系。
(二)全力推行裝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裝修。加快推動建立完善裝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裝修法規政策、標準規范、監督管理等體系。各地要根據綠色建筑專項規劃,落實裝配式建筑實施比例和住宅全裝修實施范圍等要求,列出年度實施項目清單,并向社會公布。杭州市、寧波市、紹興市作為重點推進城市,中心城區出讓或劃撥土地上的新建項目全部實施裝配式建造;新建住宅率先推行標準化、集成化、模塊化的裝配式裝修,積極推廣應用現代技術和整體集成式設施設備。支持建筑強市和建筑強縣(市、區)開展國家級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產業基地申報,加強省級建筑工業化示范城市、企業、基地和項目建設。加快建筑工業化監管信息平臺建設,完善裝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裝修相關信息發布、應用和監管等工作機制。各地要統籌推進、合理布局建筑工業化基地建設,避免產能過剩。鼓勵我省企業以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地區的市場為重點,在省外建設裝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裝修生產基地。
四、加快轉變工程建設組織模式
(一)加快推進工程總承包。裝配式建筑原則上應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政府投資工程應完善建設管理模式,帶頭推行工程總承包。建設單位可以在項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完成后,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為經濟控制指標,以限額設計為控制手段,組織開展工程總承包招標工作。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經建設單位同意,依法將工程的勘察、設計或施工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對于采用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在工程結算審核(審計)時,僅審核(審計)其建設的規模、標準及所用的主要材料、設備等是否符合合同條款要求。對于采用非固定總價合同的國有項目,發展改革、建設、財政部門要探索研究制定相應的項目審批、工程計價依據、工程價款結算等辦法,鼓勵工程總承包企業通過優化設計和科技創新等手段降低工程造價。充分發揮我省作為工程總承包試點的先行優勢,積極培育工程總承包試點區域和試點企業。
(二)培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大力培育全過程工程咨詢企業,鼓勵我省投資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等企業加快轉型發展和人才培養,發展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積極開展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試點,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制定相關招標文件和合同范本,提高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能力和水平。政府投資工程應帶頭推行全過程工程咨詢,鼓勵非政府投資工程委托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
五、嚴格質量安全管理
(一)完善質量安全管理機制。全面落實各方主體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深入推進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標準化,實行綠色施工,強化揚塵控制,提高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和過程控制水平。建立健全與裝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裝修相適應的質量安全監管機制,制定完善施工單位現場相關人員配備標準和職業標準,將工程質量安全責任落實到崗到人。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隊伍建設,強化政府對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管。積極探索政府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提供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技術服務。健全監理制度,提升監理單位履責能力。強化對工程監理的監管,開展監理單位向政府報告工程質量安全監理情況試點。以商品住宅為重點,推行工程質量保險及保修擔保制度,將保險費用列入工程造價,探索第三方質量風險管控制度。加大違法違規案件曝光力度,嚴厲打擊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等行為。
(二)嚴守安全生產底線。健全施工安全隱患治理常態機制,完善危險性風險源識別和管控機制,針對封閉式管理園區和事故易發多發的重點企業、重點項目、重點部位等,全面開展安全風險排查和隱患治理。加強對軌道交通、地下空間和管廊、高架橋、超高超大等重大工程項目的風險排查評估或論證。強化對隧洞、深基坑、高邊坡、高堆土、高支模、起重機械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管理。在全省范圍內統一建立和使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一體化管理系統。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積極探索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切實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嚴肅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嚴格追究事故企業和人員責任,建立企業各類不良行為公示制度。
六、完善建筑市場管理
(一)規范招標投標行為。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招投投標活動的監管。對采用PPP模式的建設項目,未通過招標方式選定投資人的或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投資人但投資人自身不能依法實施建設的,應當依法招標。加快推進招標投標改革,以適應新的建造方式和組織方式,充分賦予非國有項目建設單位發包自主權。裝配式建筑、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建設項目符合要求的,經依法批準后,可作為技術復雜類工程項目進行邀請招標。包含在總承包合同內的暫估價項目,經合同約定或招標人同意,可由總承包企業組織招標。在基礎設施建設領域,鼓勵我省具有良好信用,能夠提供足額擔保,且專業技術人員具有相關工程業績的企業參與相應項目建設。
(二)加強工程履約管理。大力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加快推行建設工程綜合保險,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在建設領域的風險管控作用。建筑業企業可以以現金、銀行保函或者保險公司保單的形式繳納各類保證金,任何單位不得無故拒絕。加強合同備案管理,推行合同履約評價,開展合同履約檢查,并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對履約情況較差的工程項目以及對存在的問題拒不改正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采取通報批評、記入企業不良行為記錄等措施,并將其納入重點監管對象。
七、加快建設現代產業隊伍
(一)強化行業人才支撐。將建筑業人才引進培養納入“千人計劃”、領軍型創新創業團隊引進培育計劃、“海外工程師”計劃和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等實施范圍。大力培育建筑業企業家隊伍,繼續開展省級工程勘察設計大師推薦命名工作。企業引進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博士學位等高層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安家費等費用,可按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國有企業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產生的人才專項投入成本可視為當年考核利潤。支持建筑業企業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實踐基地,聯合培養高素質專業型人才和復合型人才。支持建筑業企業兼并收購國(境)外研發機構,或在國(境)外設立研發機構,吸引使用當地優秀人才。
(二)優化勞務作業隊伍。大力發展以作業為主的建筑業專業企業,實施公司化、專業化管理。鼓勵建筑業企業建立穩定的骨干技術工人隊伍或擁有建筑勞務(專業)企業,組織自有建筑工人完成勞務作業或與專業企業形成緊密合作關系。積極開展技能培訓和鑒定,支持建筑業企業與職業技術院校、專業培訓機構建立戰略合作關系,加快培育與建筑工業化和住宅全裝修等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及生產、操作的技術工人隊伍。
(三)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面推行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維權信息公開、工資款分賬管理、銀行代發工資等制度,確保工資款專項用于發放農民工工資。全面落實勞動合同制度,到2020年基本實現勞動合同全覆蓋。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落實企業工資支付責任,依法按月足額發放工人工資。建立健全與建筑業相適應的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方式,大力推進建筑業企業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到2020年基本實現工傷(社會)保險全覆蓋。
八、強化科技設計引領
(一)提升建筑設計水平。實行建筑師負責制,充分發揮建筑師在工程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監督把關作用。完善建筑設計招標投標制度,積極推行設計團隊招標、設計方案招標。對于符合要求的城市重要公共建筑項目,經批準后,可作為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項目,以邀請招標的方式,邀請由建筑專業院士或住房城鄉建設部或省級政府命名的設計大師領銜的建筑設計團隊所在的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參與投標。支持建筑設計院和建筑師事務所發展,培育一批綜合實力強、國內外影響大的知名建筑設計企業,打造建筑設計產業高地。
(二)加快推進產學研一體化。圍繞綠色建筑、建筑工業化和住宅全裝修等重點領域,統籌推進關鍵技術、設備的研發、制造和推廣應用。鼓勵建筑強市和建筑強縣(市、區)組建現代建筑研究機構,推動設計、施工單位和科研院所聯合開展建筑工業化結構體系和部品部件標準化體系研究,鼓勵設計企業在建筑設計中推廣應用標準部品部件,推動標準部品部件社會化大生產。積極推廣應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率先應用BIM技術。
(三)強化工程建設標準引領。加快推進綠色建筑、建筑工業化和新農村建設領域等的基礎標準及相關部品部件通用圖集編制工作,適時適度提升安全、質量、性能、健康、節能等強制性指標要求。鼓勵社會組織和企業制定高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且具有創新性、競爭性的高水平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加快編制BIM技術應用標準體系和計價依據,探索基于應用BIM技術的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管模式。
九、堅持“走出去”發展戰略
(一)加強聯盟拓市。以“一帶一路”互通互聯為契機,推動我省建筑業資源整合、企業聯動、項目合作、互利共贏。鼓勵建筑強市和建筑強縣(市、區)組建區域性的產業聯盟,抱團發展,形成新的區域性專業優勢。鼓勵骨干建筑業企業組建總承包產業聯盟,優化整合各方資源,提升專業化能力和市場競爭力。鼓勵民營建筑業企業加強與國有大型企業合作,通過項目合作、股份合作、資本合作等形式組成混合經濟體,共同開拓國際市場。對于我省各級政府推動的境外經貿合作園區工程項目建設,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對接我省對外工程承包企業,帶動我省建筑設計、咨詢、施工、監理等企業“走出去”發展。
(二)培育企業核心競爭力。引導我省骨干建筑業企業向公路、水利、市政、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等“一帶一路”重點投資領域拓展,主動接軌國際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加快向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咨詢企業轉型。鼓勵支持我省骨干建筑業企業開展銀企合作,融資上市,提升資本實力和投資能力。
(三)完善“走出去”服務機制。各市、縣(市、區)要建立健全建筑業“走出去”工作協調機制,搭建國內外行業發展交流平臺,引導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工程建設。省建設廳、省商務廳要會同各地、各有關部門建立工作聯系機制,制定我省建筑業“走出去”三年行動計劃,建立境外工程信息發布平臺,開展對外工程專業人才培訓。綜合發揮各類金融工具作用,支持我省建筑業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申請國家絲路基金、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專項資金等金融支持。積極引導我省建筑業企業與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等銀行和保險機構合作,努力解決我省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中存在的開立保函風險專項資金困難等問題。
十、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一)加大財政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機構要加大對建筑業企業的資金信貸支持力度,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嚴禁在存貸款利率以外違規收取費用或附加不合理條件。擴大市、縣(市、區)應急轉貸基金的覆蓋面,支持困難建筑業企業按規定享受貸款周轉支持政策。對我省建筑業企業在省內外承接政府投資(含政府投資占主體)項目,凡符合信貸政策和貸款條件的,憑經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的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許可證,可在我省的開戶銀行申請貸款。鼓勵銀企合作,進一步拓展建筑企業的融資渠道。推進建筑業小微企業還貸方式創新,加快推動無還款續貸、年審制等創新還款方式向建筑業企業延伸。
(二)減輕企業負擔。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在減輕企業負擔、降低企業成本方面進一步加大力度,按當地工業企業、實體經濟同等政策落實兌現各類稅費優惠。積極做好建筑業營改增應對工作,落實國家有關政策措施,確保建筑行業負擔只減不增。加大打擊工程建設領域經濟犯罪力度,維護建筑業企業合法權益,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實施意見精神,出臺具體措施,健全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分工和時間要求,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同時,廣泛宣傳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裝修等相關政策,引導群眾積極參與和支持建筑業改革與發展,努力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8月16日